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检工作要点》(国质检办 〔2010〕49号)要求和我省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审批、撤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条件及类型。
(一)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植、养殖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品牌优势,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群;
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或注册备案场相对集中,具有特色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和相应的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重视,纳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和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根据不同类别、功能和特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可分为示范县 (市、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以下统称示范区)三种类型。
第二章 示范区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商务、农业、畜牧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