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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皖价费〔2010〕124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实施步骤

  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各市、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7月15日前)。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所管理社团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全省性社会团体收费情况登记表》(附件1),于7月1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各市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20日前)。省和各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区别不同性质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及相关政策措施。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要求

  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全面真实地上报所有现行收费名称、标准、依据等情况,凡7月15日前未按要求上报的,相关收费即作为未经过审查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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