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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规范派出所户籍查询出证工作,现就我市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变更情况;曾经登记在同户中的户主与成员间关系;户口注销情况;户口迁移情况等。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内容出具证明。
  三、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无法证明,需要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出具户籍证明的事项,公民或单位可以向派出所申请。
  四、公民或单位申请查询户籍档案,应当填写《户籍查询出证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留存复印件。
  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公民申请人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居民户口簿。
  五、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认真查阅户籍档案。对查有结果的,出具打印的制式户籍证明(式样附后),不得以复印户籍档案、手写或其它形式出具户籍证明;对查无结果或记载不清无法确认的,不予出具户籍证明。需要在其它派出所继续查询的,应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六、户籍证明存根和正文上须注明发往单位,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民警印章确认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形成完整的户籍查询档案,长期保存备查。对在出具户籍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八、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要指派经验丰富的户籍专干,做好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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