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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10〕13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精神,近期,我局先后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654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0〕124号),对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为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继续治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委、省政府皖发〔2009〕31号文件要求,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各地要按照财综〔2010〕654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从2010年起,省级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全面落实服务皖江城市带建设的各项收费政策。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价费〔2010〕98号)要求,认真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区内新建企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结合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费〔2010〕43号)规定,立即办理相关涉企收费部门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明确相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费时限和范围,确保免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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