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3500万元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生态建设成效突出的园区。整合有关节能专项资金、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以及污染减排奖励资金,优先扶持和奖励生态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补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各设区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十一)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对生态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利用废物作为生产原料的,按照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对企业进行污水预处理产生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二)加强重大项目支持。生态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快速办结制。项目用地纳入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将生态工业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
四、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三)明确工作目标。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相结合,与生态市、县建设相结合,与低碳经济发展相结合,集中资金、资源,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到2012年,力争全省建成50个省级生态工业园区,5个工业园区通过国家审核批准建设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扎实有效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十五)强化考核评估。对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先进园区、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年度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市、县(区),三年内不安排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奖励资金。加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建设绩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