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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7.在6月底前,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市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在11月底前,全省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12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推进药品分级管理,在2009年的基础上,新增120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省药品采购中心招标结果和基本药物标底价格调研情况,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4.深入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对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供应及时、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5.加强对城乡基本药物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本省生产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抽验覆盖率达100%,并对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增加抽验频次。(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6.支持38所县级医院、5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39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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