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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8.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20元(或2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或160元)、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探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成年人3万元,未成年人6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在11个设区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1.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在5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推行门诊统筹工作。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12.新农合参合农民在11个设区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各地结合实际启动开展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13.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落实好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手术费用补助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1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5.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省内就地就医、就地实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6.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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