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渔业执法船艇必须坚持应急值班制度,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值班船舶动态。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作为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搜救的重要组成力量,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参与搜救。
5.3 渔业执法船艇应配备较为完善的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必要的救生、消防、医药等设备,和充足的物资保障,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5.4 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区内大功率、通信导航设备齐全、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搜救的后备力量。
5.5 区财政局对应急值班人员、渔业执法船艇的补给和维修的经费给予保障。
6 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
6.1 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报告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2 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 后期处置
7.1 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止或结束后, 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事件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人员失踪、经济损失和救助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2 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和渔业乡镇政府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查明事故原因及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7.3 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7.4 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区渔政、渔监船检部门应协调保险机构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涉保船舶和船员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8 奖励与责任
8.1 指挥部对在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中所指的渔业救助力量是指渔业作业船舶、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渔业执法船艇和其他执法工具。
9.2 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