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IV级)。
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9.2 风险信息的传报。
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的通信网络,最大限度的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船舶发布,各渔业乡镇及下属渔业村委会对本属地渔船负责。
4 应急响应
4.1 指挥部在接获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迅速赶赴值班室或现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要求履行职责。
4.2 指挥部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并向区政府汇报。
4.3 应急救援以区农业畜牧水产局的救助力量为主,当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可商调其他系统的救助力量或商请邻市县协助共同施救。
4.4 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和海况实施:
(1)指导遇险渔船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船参与救助;
(3)组织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艇及其他有关力量前往搜救。
4.5 渔业执法船艇及渔船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搜救现场。搜救期间必须随时与指挥部保持联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搜救现场时,须报指挥部批准。
4.6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险情加剧时,指挥部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集中力量,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助。
4.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挥部在报请区政府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中止或结束救援工作: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8 指挥部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并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评估,统计上报事故损失情况,分析原因,判明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应继续加强渔业通信及信息网络的投入和建设,健全近海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2人以上)及其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