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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的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工信委要切实担负起负责全省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组织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全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及各市州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作用,大力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维护市场秩序。

  (二)夯实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二是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发挥节能监察作用,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关闭或撤销。

  (三)建立健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做好落后产能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特别是要逐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及市州财政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

  (四)严格监督考核。一是加强舆论监督。各市州每年要向社会通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并利用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省工信委报告。省工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三是实行问责制。要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问责。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州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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