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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0]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较好成效,为确保实现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仍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没有根本改变、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企业设备老化、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全省工业生产水平的整体提高。为此,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逐级分解落实淘汰计划,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

  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窑)。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的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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