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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由各自单位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和物资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建立应急队伍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因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三)加强培训演练。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应急队伍组建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组织应急队伍的日常业务学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指挥员以及骨干力量开展培训。要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应急演练,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跨区联合演练等方式,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预案和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应急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市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支持。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经费筹集渠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齐抢险救援特种器材,切实提升应急装备水平。

  (五)完善相关政策。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逐步将基层应急救援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组织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相关抚恤政策措施。应急专用车辆设置全省统一应急标识,免交车辆通行费。临时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经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省交通运输厅,免交车辆通行费,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基层应急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通讯器材。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认真总结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选择若干县(市、区)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导作用,探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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