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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等组建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主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参与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四)加强地震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地震部门要依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力量组建地震基层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监测会商、地震灾情上报、现场应急救援、灾害调查评估和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等工作。地震基层应急队伍要建立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卫生部门的协同机制,并加强区域性应急联动,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五)推进基层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山区及森林资源密集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骨干,充分发挥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的作用,组建县级森林消防队伍。从事大面积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风景旅游区和国有林场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力量。森林消防队伍的规模、装备配备应与林地面积的防火需要相适应。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应急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

  (六)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县级安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炭部门等,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组建基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属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度运行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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