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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复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复查,对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公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就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案例指导)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针对常见违法行为,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库,作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保证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一致。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电子化)
  建立行政处罚电子管理系统,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实时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救济保障)
  充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项救济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信访、投诉或者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我纠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执法监督)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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