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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五)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数量;
  (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八条 (裁量基准)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报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报请审查的裁量基准,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第十条 (罚款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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