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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机关)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裁量因素)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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