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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动态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和新增上缴税金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6.上年度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分列全市前5名或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商贸企业、房地产企业;
  7.上年度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分列全市前5名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金融、旅游、数字新媒体、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物流、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为在成都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申报。
  (三)总部在蓉的企业(集团)按企业(集团)整体统计各项指标,总部不在蓉的只统计在蓉部分。
  (四)企业在申报前1年内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严重失信等行为。
  三、动态调整程序
  (一)发布调整信息。在年度动态调整前一个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通过成都工业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调整通知、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相关信息。
  (二)企业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申报时限内分级申报。在蓉央企、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申报;其他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
  (三)评审组评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应重点审查名单内企业和申报企业报送的数据、法定统计数据和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评审结果原则上按销售收入由高到低排序,将前100名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建议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确定年度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
  (五)公布培育企业名单。培育名单确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在成都工业网等媒体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四、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委)负责解释。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
营业收入和新增上缴税金上台阶奖励办法

  为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78号)和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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