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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0〕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发展为前提,深化改革为动力,发挥作用为目的,努力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放宽条件,促进发展。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放宽登记条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统筹兼顾,分类推进。
  (三)明确责任,依法管理。政府职能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实施年度检查,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试点目的和范围
  (一)试点目的。建设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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