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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内(含五十人次)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上一百五十人次以下(含一百五十人次)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鉴定机构超出核准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累计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一百五十人次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处撤销核准。

  第三条 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三人次以内(含三人次)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三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含十人次)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鉴定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涉及劳动者(考生)在十人次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处撤销核准。

  第四条 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由鉴定指导机构取消其当次考核鉴定资格或者考核成绩,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部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一)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初级技能的鉴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中、高级技能的鉴定的,处八千元罚款;

  (三)让冒名顶替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且职业资格等级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或者参加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鉴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条 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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