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0〕98号)
为进一步规范违反《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行为,根据
《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及《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实施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违反《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行为,根据
《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及《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