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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区个体私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措施的通知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统计。组织专人对灾区救灾物资集聚地、捐赠食品接受点、灾民安置点和灾区重点区域经营户的商品种类、数量、价格的动态及趋势进行监测和统计,定期上报市场供应情况及价格动态。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质快捷服务。促进个私企业发展
  (一)降低企业重建成本。灾后重建期间,对在灾区新申请设立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告费;对灾区原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以及补(换)营业执照的,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告费;重建期间,一律免收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及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灾后重建期间,新人驻灾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并经登记机关实地核实后,办理登记注册。
  (三)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对因受地震灾害影响,未能在验资报告有效期内申请设立登记的,经原出具验资报告的法定验资机构核实投资人没有撤资的,验资报告可以延长90日使用;对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定的2年期限仍无法到位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
  (四)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方式。灾后重建期间,对新人驻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时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项目筹建”。
  (五)放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条件。在灾区市场恢复阶段,不论经营者所选择的经营场所是固定的、还是临时的,只要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许可,且本人有能力从事食品经营的,大力支持其开展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条件、标准、特别是人员、场地、设施、布局等要求均可视当地条件放宽。
  (六)积极帮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补(换)营业执照。对因受地震影响丢失或损毁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申请,由登记机关复查登记档案后,补(换)发营业执照,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遗失公告。
  (七)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变更登记。灾后重建期间,对无法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所需规范性文件的,可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
  (八)支持灾区开发建设。对承担灾后重建任务的工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资质到当地登记机关备案后直接开展工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可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公司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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