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支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强化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地要根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特点,成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统一协调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的改造工作,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州(地、市)、县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负全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省林业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并上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关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的编制,住宅建设(施工、物资采购)以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将具体的改造任务、目标、责任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抽调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专职做好这项工作。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林场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人户调查、公示、合同签订、房屋拆迁、自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林业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议计划,协调落实中央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并协调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多渠道筹集改造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地行为的监管,参与竣工验收。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落实具体地块,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以及项目竣工验收中的用地核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