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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突出的原则。优先解决山区林场职工和特困职工的住房困难。从最薄弱、最需要支持的环节开始,尽快改善林场职工的生活条件。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和生产力布局调整相结合,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合理布局,宜平则平,宜楼则楼,连片改造,整体推进。
  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稳定的原则。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信息公开、政策透明、规范操作、民主监督。妥善处理和化解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的原则。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定额补助,地方政府给予支持,林场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
  三、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主要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主要任务
  在2010-2012年规划期内,计划完成我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5094户。
  (二)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新建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职工住房实际情况、林场财力、职工收入水平和意愿确定户型,不得建设超出职工承受能力的大面积住宅。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燃气、电信、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确保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满足居住需求;翻新加固的住房要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危旧房改造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行业特色,建设成相对独立的林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四、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各项优惠政策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由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州、县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矿危旧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可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依据林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计划,将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全部纳入当地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在符合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证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危旧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等经营性收费。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照廉租房政策,实施廉租办法。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职工意愿确定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屋产权。除享受廉租住房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改造房住户,可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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