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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202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21-22#泊位工程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168号)和《关于报请审批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23-24#泊位工程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16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使用连江县下宫乡古鼎屿以东27.931公顷海域(其中填海20.26公顷、港池用海7.671公顷)和17.484公顷海域(其中填海10.375公顷、港池用海7.109公顷),分别用于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23#、24#泊位和21#、22#泊位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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