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让矿业权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123号)
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让矿业权评估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让矿业权评估工作规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让矿业权评估工作规定
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将拟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评估费用、抽签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已经我厅选择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参加抽签的回执单(加盖单位公章)用传真方式反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二、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代表应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抽签现场签到。未按规定的时间签到的,视为弃权。
三、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代表应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还应向工作人员出示评估机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签的评估机构应按规定自中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超过时限不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的,视为放弃。
中签的评估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受委托的评估项目,也不得擅自中途终止评估。
五、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矿业权评估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擅自透露评估结果。
六、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定,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合理的评估参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记录1次,并不能参加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下一个批次矿业权出让评估项目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