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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江夏学院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江夏学院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福建江夏学院的通知》(闽政办〔2010〕128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江夏学院”印章,同时废止“江夏学院(筹)临时管理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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