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股权;
(三)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
(四)因股东账户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股权被司法冻结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股东未按规定办理的,产生的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以备公司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依规定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与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股东名册、股权变更、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流转登记的及时、准确,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进行监管,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参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及进入重庆市拟上市储备库的企业按本办法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并督促公司在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证明材料;
(三)对不按规定登记托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市政府授权由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管委会对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