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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第七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委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退出托管登记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代办权益分派、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为公司或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同时,为股权登记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第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登记托管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登记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公司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或股东应当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公司或股东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后,对公司或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第十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公司设立股东名册,为股东开立股东账户,并出具股东账户卡。股东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变更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未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产生的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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