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唯一机构,即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第四条 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有关人员组成,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活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