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进度安排

  在2009年已开展15个区县(自治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两步扩大试点范围:2010年10月1日起将三峡库区和主城区尚未试点的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丰都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等15个区县(自治县)以及北部新区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4月1日起将其余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政策要求

  试点区县(自治县)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的政策规定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试点工作起始时间为10月1日,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参保人员,从2010年10月起发放养老待遇;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中青年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标准全额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自觉踊跃参保。

  (三)要切实抓好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配置办公设备,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应承担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和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补助金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