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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闽价服〔2010〕217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既是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也是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0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精神和《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66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认真组织实施。
  (一)我省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措施、实施步骤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执行;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如下:1、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2、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治理规范工作。中央和省已制定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治理规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建议报省物价局。

  三、具体工作要求。省直各部门要指定处室负责本部门收费的自查工作,切实提出本部门具体的清理整顿意见,同时要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各部门提出的治理规范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属于乱收费的要坚决取缔,确需保留的要明确定价形式并按程序审批;要对历年来已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进行重新梳理,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收费政策一律废止,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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