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新设的金融机构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盈利年度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征收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凡在青海境内新设立的总部性、地区总部性和分支性金融机构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税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
3.完善金融业税收政策。为扶持我省藏区金融业的发展,对藏区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5年内按3%的税率执行。
4.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办法。为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我省新设金融机构或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5年内给予70%的补贴。
根据每年对省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评结果,对原有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奖励。排名前二位的给70%补贴,排名中间以上名次的给予50%补贴。排名最后二位的金融机构不予补贴,其余名次给予20%补贴。
5.简化银行贷款损失认定程序。根据我省藏区发展特点,优化金融企业呆账认定办法,按照中央5号文件精神,加快贷款呆账核销。税务部门积极为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积极做好贷款损失等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免征藏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对藏区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产合同,3年内暂缓征收印花税。
7.注重税收优惠与规范税收的结合。除出台税收优惠外,通过税收制度创新来实现金融刺激,实现税收优惠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三)强化人才政策支持。
确立金融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育为重点,统筹推进金融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
1.人才引进。实施金融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在金融领域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于我省急需的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创造条件,包括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高考、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为引进急需高层次金融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列入当年职工福利费科目,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人才培训。利用全国对口支援藏区政策实施的时机,加大为我省培养金融人才的力度。省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可有计划、分批参加金融领导干部交流培训,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平台,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各级政府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金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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