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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购买和租用的优惠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加快制定对偏远地方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费用补贴办法,因地制宜,确保三年内基本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通过创新服务手段实现金融服务在全省乡镇的全覆盖。
  3.银行普惠贷款增长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补偿奖励标准为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贷款超过15%以上部分的1%。对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情况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和对集合发债业经国家相关方面通过的企业,所发生的上市、发债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5.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三个体系建设。按当年担保公司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10%给予补贴。
  6.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从2010年起,执行5年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给予补贴。
  7.保费补贴。继续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额度,增强“三农”事业抵御风险能力。
  8.支持金融人才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金融人才引进、培训和奖励工作。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督相关方面另行制定。
  (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
  重视金融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金融业税收政策。
  1.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策扶持。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所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后,3年内地方所得税留成部分的70%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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