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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二)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非法买卖外汇、制贩售假人民币和洗钱等非法活动。加强典当、担保、寄售(寄卖)、非融资租赁信用评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建立促进创新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形成和维护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监管环境,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增强全省经济金融信息的对称性,实现经济综合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无偿信息数据交流。促使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预测、防范和化解。抓好金融稳定工作,确保金融安全。加强与公、检、法、司及新闻单位之问的合作与协调,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地方金融立法步伐,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地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九、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设立促进青海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青海省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金融业跨越发展。
  1.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奖励。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分门别类设立年终奖励机制,给予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根据中发[2010]5号文件关于鼓励各银行将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精神,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奖补措施,鼓励银行用足贷款限额;对存贷比达到70%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达到60%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政府部门须将财政性资金存入该类金融资源利用率高的金融机构,以帮助扩大存款来源,提高筹资能力。对达不到这一要求的,由省金融办提出警示,若在一段时间内仍不能改观的,要限制其与政府各类资金的合作,并将各部门在各行存款情况及各行存贷比对照情况在全省通报。
  2.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自2010年起,凡在青海境内新设总部性、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以及一级银行业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注册资本的1%。对在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由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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