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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三)加快证券、期货、信托业发展步伐。积极推进天源证券、财富期货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调整、增资扩股工作,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加快庆泰信托整合重组步伐。促进地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通过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立足省内,面向全国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四)加快融资性担保平台建设。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及其他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积极探索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力度,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质量,增强为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三农”事业服务的力度。
  (五)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在各州地市试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六)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探索设立地方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
  (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探索风险处置协调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三)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建设“信用青海”要求,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政府协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沉淀的不良贷款,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严格的惩戒措施。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州地市(县)金融生态建设评比,评选优秀“金融生态安全区”、“金融创新区”、“金融生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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