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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2010]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省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其他地区蓬勃发展的金融业相比,我省金融产业发展仍较为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青海金融业快速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为保障,加快调整金融业结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的支撑力和渗透力,提高金融要素集聚水平和配置能力,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青藏高原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二)发展目标
  1.金融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到2015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
  2.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稳步扩大。到2015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达到4000亿元左右,人民币各项贷款达到3000亿元左右。引进2家以上全国股份制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设立15家以上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实现跨区经营并积极推动在主板上市。
  3.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充分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到2015年,力争全省上市公司达到18家,融资额达200亿元以上。
  4.保险业保持较快发展。到2015年,全省保费收入达到5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3%以上。
  5.融资性担保机构稳步发展。建立覆盖全省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现有担保机构,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50亿元以上。
  二、推进金融合作和创新,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
  (一)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积极引入省外股份制(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到青海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落户或在青设立分支机构,繁荣我省金融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切实增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快省内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运行机制、金融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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