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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房〔2010〕70号)


贵州房屋置换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试行的收费标准正式批复的报告》(黔房置[2010]字第00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转让、交换等交易活动成功后,收取房产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3%的中介费,其中,向房产提供方和接受方各收取1.5%(新旧房屋以及独家代理均按此标准执行)。

  (二)客户成交后,委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按每宗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收取代办费。委托办理贷款的,按贷款总额的1%收取代办费。需要担保的,按担保总额的1%收取担保费。风险性大的典当性质的担保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单位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代理的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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