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创建工作
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并愿意为此作更多努力。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太原、阳泉、晋城三市已于去年列入国家级创建城市,不再申报省级创建城市。
(二)其他八个设区的市可申报省级创建城市,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我厅确定。名额限定在3--4个。
(三)县级市或县申报省级创建城市(县),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名单,报我厅备案。名额限定每个市1--2个。
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县),我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并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
二、创建工作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在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2--3名,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
3、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