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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西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5)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直接、有力的措施,在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推荐和表彰名额
  1、推荐名额
  各市可推荐 模范公务员集体2个 、模范公务员3名和一等功集体4-6个、一等功个人6-8名;省直工委可推荐模范公务员集体6-8个、模范公务员8-12名和一等功集体12-16个、一等功个人16-18名。
  2、表彰名额
  省委、省政府共授予 “山西省模范公务员集体”15个、“山西省模范公务员”20名,记一等功集体30个、记一等功个人40名。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1、推荐评选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世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推荐的“山西省模范公务员”和记一等功个人,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
  2、各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市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加盖公章报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领导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报省直工委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领导组办公室。
  3、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市各部门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初选和考察,经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领导组审定并公示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坚持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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