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西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晋办发[2010]14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开展山西省第三届“模范公务员集体”和“模范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广大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加快“三个发展”和新基地新山西建设步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省列入公务员法范围的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近五年内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责,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2、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