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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

  (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九)《消毒管理办法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规范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参照本指南执行。
  四、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传染病流行趋势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员进入学校后,可与学校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可在学校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学校存在卫生安全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四)对限期改进的学校,卫生监督员应于改进期满后进行现场复查。在限期内未改进或改进不合格的学校,可通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每项检查结束后,卫生监督员应将所有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五、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学生医疗安全及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措施等。
  1. 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
  (2)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规章制度,并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
  (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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