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9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坚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的原则;坚持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的原则;坚持方便异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的原则。
二、待遇标准
(一)经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内安置地就医以及省内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按照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人员(以下称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按照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的办法执行;无双方协商办法和在省外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 结算方式
(一)在省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在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和在省内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其住院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出院时与病人直接结算,只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为垫付,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省内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汇总表》、票据原件等一同邮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支付给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有疑议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
(三)在省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办法进行结算;无双方协商办法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取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