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
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分类认真填报附表二、三,县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清理意见(连同附表二、三)上报市(州、地)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市(州、地)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汇总研究后于8月1日前将本地书面清理意见(连同附表二、三)和电子文档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房地产价格处)。
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措施,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在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加快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为推进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勾步伐,各级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和《贵州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08〕56号),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要求制定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方案,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产分开。在11月20日前,将脱钩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改、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价格部门。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30日)
从6月开始,由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会同省财政厅以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国土、工商、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为重点,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州、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