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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审核;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审核;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负责检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取消、降低和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的部署,继续开展涉企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审核;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负责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负责检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以及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纠风:配合发改、民政等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勾工作,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负责制定本行政机关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脱勾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脱勾。

  五、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步骤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从2010年6月开始,至2010年12月10日结束。工作分为宣传动员及自查,清理审核,重点检查,规范总结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及自查阶段(2010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各级各部门结合当地或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实施的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分类认真填报附表,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于6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意见(连同附表)和电子文档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清理审核阶段(2010年7月1日至10月20日)

  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清理,查清收费类别、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认真填报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审核表(附表一),县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于7月5日前将清理意见(连同附表一)上报市(州、地)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市(州、地)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汇总研究后于7月10日前将本地书面清理意见(连同附表一)和电子文档上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级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单位在7月5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附表一)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根据职责,按“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的清理原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清理意见于7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于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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