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影响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今年,省委、省政府将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了为民办实事的十大工程,并提出了“划定60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目标。为做好我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编制了《海南省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省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报批工作。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批复和立桩定界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批复和立桩定界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市、县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根据本方案所附的水源地名单和要求完成的时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此项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县政府应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市、县应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具体负责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论证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
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市、县的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