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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93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

  为严肃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未出台安全管理等费用,请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收到通知后,对当地教育收费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要全额退还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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