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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冀卫药政〔2010〕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道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做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发现的问题追踪查源,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三)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月10日-7月10日为检查阶段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对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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