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19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连续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进入《河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报销比例高于其他乙类药品。
四、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要认真对照《药品目录》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内特定制剂等归类药品规范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同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