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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市长 韩冬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 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进行捐助。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以外,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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