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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保[2010]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明确责任分工。各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各市发展改革、农垦、林业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和林业局;非中央下放地方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并与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汇总,编制当地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汇总政策性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其中,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应与当地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二、关于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各市编制的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前和2010年8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编制的规划进行审查后,各地向社会公布。各市规划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编制的规划进行审查。全省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9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各地编制的住房保障规划,规划期内基本目标,除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到2011年末,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业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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